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校属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二级单位,由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校进行通报;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当年(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七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