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住宅、食堂(餐厅)、教学楼、办公楼、医院、招待所、会议室、报告厅、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地球科学博物馆、金融博物馆、图书馆、保密室、财务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监控室、电子阅览室以及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三)车库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洽谈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应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和校园规划处(保卫处牵头)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校内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单位认为应该配备消防器材和需要维修消防设施的可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保卫处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校属二级单位以及驻校单位应当保护好本单位所管辖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如消防设施和器材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维修、补充。
第十四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卫处、校园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负责监督检查,校园规划处负责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校园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校园规划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备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教职工和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教职工和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和人行通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24小时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保卫处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需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需要使用明火的由本单位审批,并向保卫处备案),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各单位用电、电线布置和维修必须报请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由其安排专业人员操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电线和动用电器装置。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领导,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单位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保卫处负责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
校长办公室负责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和重点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