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校属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校属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校内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教职工及家属和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由保卫处、人事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和参加演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保卫处为牵头单位;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处为教职工培训牵头单位,学生处为学生培训牵头单位;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学生处为牵头单位;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由实验室所属单位负责;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由保卫处、人事处、学生处、宣传部、现代教育中心和参加讲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保卫处为牵头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校属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