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校属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学生处、人事处、校长办公室和校园规划处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联合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保卫处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对校属二级单位和驻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卫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负责灭火器的管理;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具体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具体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定期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参与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建立、组织管理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三)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管理和检查;
(四)负责学生宿舍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五)负责消防控制室的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和消防设施操作、检修,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负责除灭火器以外的消防设施的管理;
(六)负责校内所有用电管理及线路的布置、检修;
(七)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审批本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并向保卫处备案;
(九)参与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十)后勤管理处负有对后勤集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落实的直接责任。
学生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助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组织管理学生志愿消防组织;
(三)协助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做好学生的消防演练和自救逃生技能训练;
(四)协助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做好发现火灾时学生的疏散工作。
人事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助保卫处做好教职员工的消防演练和自救逃生技能训练;
(三)协助保卫处做好发现火灾时教职员工的疏散工作;
(四)协助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保障消防控制室人员的配备。
校长办公室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的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消防演练和自救逃生技能训练;
(三)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协助保卫处做好发现火灾时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人员的疏散工作。
校园规划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参与驻校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并将完善的、合格的消防设施和有关手续资料(复印件)移交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
(二)协助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做好消防基础设施的维修;
(三)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 校属二级单位和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或申请配置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或申请设置本单位区域内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和校园规划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