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和校属二级单位以及进入我校进行业务联系和开展工作的校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驻校单位”),在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和家属以及外来人员(以下统称“校内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属二级单位和驻校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校内所有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具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五条 校属二级单位和驻校单位以及校内所有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学校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