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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0-11-01 22:53 作者:安全处  资料来源: 河北地质大学安全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机构至少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末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遇特殊情况时突击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二级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由保卫处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校属二级单位以及驻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遇特殊情况时突击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本单位负责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保卫处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区、地球科学博物馆、图书馆、金融博物馆、教学楼、办公楼、医院、实验室、学生食堂和存放贵重物品场所等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人员由管辖单位负责安排。保卫处夜间巡逻要加强对上述重点部位的监控。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无法当场处置的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和人行通道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学校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应当对河北省教育厅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马上整改,消除隐患。  

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监督相关部门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或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报告,保卫处负责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书面报告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并报请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处长签字确认后由保卫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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