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公用车辆的主管部门是驾驶人的主管部门,其部门责任人是驾驶人管理的责任人,要经常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校内各部门责任人要监督管理本部门具备驾驶资格的教职员工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
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禁止酒后在校园内驾驶车辆。
第四十五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打手机,不准双手脱把。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逆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经济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