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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21 00:30 作者:安全处  资料来源: 河北地质大学安全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在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打手机、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车,保卫处有权扣留查证。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严禁非机动车载人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在车辆和型人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活区和学生宿舍楼道或影响消防安全的通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本部南北院来往时,应走过街天桥或有红绿灯的路口,不得横穿马路。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须在人行便道内行走,没有设置人行便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  

第三十二条  行人不得并排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校园主干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行人横穿校内道路时,需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行车道上或校门通道处滞留,在校本部南北院来往时须走过街天桥,不得横穿马路。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人看护。教学区内一般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来校参加集体活动的未成年人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其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障持有“车辆通行证”机动车辆停车位的使用权,对按规定在停车场(位)停放的车辆实施管理,劝阻、制止他人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停车时需锁好并看管好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撞、丢失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但要积极协助其向公安或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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