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在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打手机、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车,保卫处有权扣留查证。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严禁非机动车载人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在车辆和型人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活区和学生宿舍楼道或影响消防安全的通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本部南北院来往时,应走过街天桥或有红绿灯的路口,不得横穿马路。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须在人行便道内行走,没有设置人行便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
第三十二条 行人不得并排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校园主干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行人横穿校内道路时,需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行车道上或校门通道处滞留,在校本部南北院来往时须走过街天桥,不得横穿马路。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人看护。教学区内一般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来校参加集体活动的未成年人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其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障持有“车辆通行证”机动车辆停车位的使用权,对按规定在停车场(位)停放的车辆实施管理,劝阻、制止他人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停车时需锁好并看管好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撞、丢失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但要积极协助其向公安或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