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登记,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条 进出校本部南院的机动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从西门进出。
第十一条 需要长期进出或停放校园的机动车辆,车主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并登记备案,凭“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车辆通行证”应放置车辆前面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探亲访友、联系工作、参加学习、考试等各类临时进出校园机动车辆需履行换证登记手续方可出入。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公里
/小时,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高峰时应减速缓行,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鸣笛。
第十四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或有上级领导视察、外事活动和重要活动等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时,保卫处有权对部分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保卫处认定,特种车辆、上级领导机关、各相关部门和校内单位的公务用车、大型活动、会议车辆及特殊情况下的出租车辆,可以优先或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教学区内禁止出租车进入,载客运货、出租车经批准可以进入生活区,但不得停车候客。校内各单位接送货物的车辆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线路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非停放区域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保卫处要及时检查、纠正各类车辆的违章停放情况,对拒不服从管理、不按指定路线行使、乱停乱放的车辆有权限制其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保持校内道路清洁,运输垃圾、泥土等物品的施工车辆如不慎在道路上抛洒垃圾、泥土等物品的,车主应及时负责清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不得破坏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社会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