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保卫处在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可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校园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卫处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勘查现场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现场勘察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待处理,不得驶离现场。保卫处应妥善保护现场,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