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处和学生处分别负责通知受伤害职工家属和学生家长。
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保卫处和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信息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不客观的信息,禁止渲染炒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与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涉及法律责任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由学生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教职工人身伤害赔偿由人事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员工伤害的,按国家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师生员工伤害的;
(二) 破坏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的;
(三) 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的,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进行处置的;
(五) 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以及个人和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六)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学校有权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