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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1-04-08 15:00 作者:安全处  资料来源: 河北地质大学安全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二级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校园规划处负责校园选址安全和建筑设施安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通过消防、建设、环保、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和备案。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设施和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等活动。  

校园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加强校园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  

不得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将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依据。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本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拔晋级。  

第十八条  保卫处、校园规划处、教务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在每学期初、中、末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做好卫生和疾病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加强对校园网、广播站、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音像制品和图书的管理。实行网络实名制,禁止开设盈利性网吧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和学校周边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禁止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保卫处、校园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经常检查、清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查特种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特种设施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体育教学、竞赛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空岗、漏岗。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  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校园内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  

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配备必要防范器材,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一般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和特殊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教学和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等师生聚集的场所,要配备应急照明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给师生的食品和饮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试尝、留验和记录制度,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员工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加强供热站、开水房、浴室、水泵房、消防泵房、食堂操作间的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操作规范,运转正常。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加强学校车辆管理,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要具有驾驶资格并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师生员工的,要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防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存放地点安全并有明显标识,建立存储、使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要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师生员工集体旅游活动。  

不得举办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借用)我校资源举办活动的,由校内联办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不得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和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要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保证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和各二级学院在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和学生服装的,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学校商店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没收并交保卫处,由保卫处上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做好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学生的安全管理。学生有特定疾病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家长应如实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应当记录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要加强安保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安保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正常上课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在校外的人身财物安全由本人负责。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告学校规定的各种节假日放假安排,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请假。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者未按时到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家长和学生处,并落实学生安全状况。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安排好假期期间的值班,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提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通过学校办理,要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学生处负责学生人身保险的购买和赔偿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人身保险。不得在办理学生人身保险过程中收取各种好处和回扣。  

第四十一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对外籍教师的详细信息登记备案,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及环境,维护其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和有财务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室、保险柜、现金、票据和账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公章、文件、档案、资料、试卷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失窃、火灾和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地球科学博物馆、金融博物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网络中心、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失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人事处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用工管理规定 ,严格审批手续。临时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建立教职工体检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和师生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治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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