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辖区内工作、学习、居住及临时出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内所有人员及驻校单位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是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及督查落实,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及办法,督导、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安全工作;
(四)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指导、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和调查以及师生员工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七)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八)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排查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三)配备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和报警设施,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秩序,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驻校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秩序;
(五)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维护本单位师生员工人身、财物安全及由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安全;
(五)协助、配合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六)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讲座,对师生员工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及设备等财产安全、公章使用安全、档案及材料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传销、防诈骗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保卫处、人事处、老干部处、校长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单位要利用校园网、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结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重大活动,根据季节、地理、气候和特殊时期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在开学初和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保卫处和人事处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由于学生心理疾患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学生家长要履行法定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