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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1-09-28 10:29 作者:保卫处  资料来源: 石家庄经济学院保卫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车辆进入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时段对进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统一管理机动车辆的停放,划定停车线,要求一切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内驾驶车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管理校园公交车,公交车应该按规定时间运营、按线路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并做到安全行驶、文明营运、礼貌服务。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学校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收回校内通行证。  

1.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1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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