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园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在本校、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应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l.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校各部门、院系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九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1.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应当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