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三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它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规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行驶。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规定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