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安全教育  办事指南  宣传图片  宣传视频  下载中心  在线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2010-11-27 19:53 作者:保卫处  资料来源: 石家庄经济学院保卫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和办法,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比、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并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相应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所需费用,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办学经费中统筹解决,义务教育学校由同级财政从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  

学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学校内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学校规定的上下学时间及学生未到学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进行接送交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建立储存、使用和保管制度。  

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环境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品行不良的人员到学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和学生服装的,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  

第四十条 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应当没收并上交学校,由学校上交公安机关。  

     

上一页 下一页 [1 2 3 4 5]
 

Copyright© 2009-2020 河北地质大学安全工作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处长信箱:hgu87208110@hgu.edu.cn。校内报警电话:87208110    872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