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8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