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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5-11-19 15:28 作者:李小龙  资料来源: 安全工作处 审核人:和文征   (点击: )

河北地质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

(二)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标识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三)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车辆登记管理及各类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

(五)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校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安全工作处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对本单位师生、外来访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审核车辆注册信息,协助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教职工机动车由安全工作处动态审核获得入校权限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任务时,可不预约入校。

)商铺、食堂等货运车辆《送货证》出入校园。《送货证》参照机动车辆号码注册程序办理。货运车辆驶出校园应出具依托单位凭证,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出租车、网约车或改装车辆、农用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摩托车原则上禁止入校。

第七条 机动车入校注册

(一)可办理入校注册的机动车范围为学校正式教职工临时聘用、商铺经营等人员所属机动车。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机动车不予注册。非全日制在读学生,确需驾车进入校园的,须由所在学院向安全工作处报备,由安全工作处审核登记备案。

(二)车辆号码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微信“机动车注册登记系统”,在线提交车辆行驶本、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等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准,安全工作处进行审核注册。

第八条 校外来访机动车预约准入

(一)学校对校外来访机动车实行预约准入管理。由来访人员或受访单位通过访客预约系统进行申请,由受访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预约准入期限内出入校园安全工作处记录备案

(二)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预约货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或10辆以上小型客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安全工作处申请报备

举办活动时,若校外来访车辆较多10辆以上或车辆信息不能及时统计校内活动组织单位告知参加活动人员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或者印制“临时通行证”(标明活动主题和时限),将车辆信息提交安全工处备案后凭证出入校园。

第九条 机动车校内文明驾驶和停放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

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机动车停放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机动车需严格按照停车标线停放,校区内除停车场及划定停车位外,其余均为禁停地段,严禁随意停放、占道停放。禁止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地下停车场。

严禁机动车长期占用校内公共空间资源。校外来访预约车辆原则上不得停车过夜;校内注册车辆原则上在校园内连续停放不得超过7天。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期停放的,须向安全工作处登记报备。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当在行人通道或靠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穿行道路时应在人行横道或规定区域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不准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 非机动车辆应当靠右行驶或推行。骑行中禁止逆行、使用手机、浏览电子设备,禁止双手离把追逐竞驶,禁止超载(共享单车须一人一车,不得载人),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 非机动车辆的停放

(一)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到指定区域停车线内,首尾方向一致严禁线外停车。

(二)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安全工作处将对其进行管控和治理校园内长期不动或废弃的非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将按照相关程序定期处理。

共享单车企业应按照合同服务承诺条款,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派驻人员入校进行秩序维护工作安全工作处监督管理共享单车企业开展工作,确保共享单车停放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学生自购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三轮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教职工的电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充电,禁止私接电源或飞线充电,禁止将电动车电池带进楼宇内充电。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校门口及主干道安装超速抓拍系统,关键路段设置LED动态引导屏。每学期开展一次交通标识、减速带、照明设施全面检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及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批准备案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及安全方案。施工区域应设置告示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十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并配合安全工作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安全工作处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六)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七)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入校权限。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劝阻无效、屡次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二十二 对违规机动车辆实施分级处罚:情节轻微者,首次短信提醒,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第三次限制入校15天;情节较重者,首次限制入校1个月,第二次限制入校2个月,第三次限制入校3个月;情节严重者,将移送交管部门处理,限制入校6个月

二十三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园内发生事故,相关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作;校内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现场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救助,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地质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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