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是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确保制度落实;
(二)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标识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三)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四)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车辆登记管理及各类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
(五)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定期开展校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安全工作处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对本单位师生、外来访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审核车辆注册信息,协助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教职工机动车由安全工作处动态审核获得入校权限,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二)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任务时,可不预约入校。
(三)商铺、食堂等货运车辆凭《送货证》出入校园。《送货证》参照机动车辆号码注册程序办理。货运车辆驶出校园应出具依托单位凭证,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四)出租车、网约车或改装车辆、农用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摩托车原则上禁止入校。
第七条 机动车入校注册
(一)可办理入校注册的机动车范围为学校正式教职工、临时聘用、商铺经营等人员所属机动车。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机动车不予注册。非全日制在读学生,确需驾车进入校园的,须由所在学院向安全工作处报备,由安全工作处审核登记备案。
(二)车辆号码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微信“机动车注册登记系统”,在线提交车辆行驶本、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等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准后,安全工作处进行审核注册。
第八条 校外来访机动车预约准入
(一)学校对校外来访机动车实行预约准入管理。由来访人员或受访单位通过访客预约系统进行申请,由受访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预约准入期限内出入校园,安全工作处记录备案。
(二)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预约货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或10辆以上小型客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安全工作处申请报备。
(三)举办活动时,若校外来访车辆较多(10辆以上)或车辆信息不能及时统计,校内活动组织单位应告知参加活动人员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或者印制“临时通行证”(标明活动主题和时限),将车辆信息提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后凭证出入校园。
第九条 机动车校内文明驾驶和停放
(一)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
(二)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三)机动车停放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机动车需严格按照停车标线停放,校区内除停车场及划定停车位外,其余均为禁停地段,严禁随意停放、占道停放。禁止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地下停车场。
(四)严禁机动车长期占用校内公共空间资源。校外来访预约车辆原则上不得停车过夜;校内注册车辆原则上在校园内连续停放不得超过7天。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期停放的,须向安全工作处登记报备。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当在行人通道或靠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穿行道路时应在人行横道或规定区域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二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不准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靠右行驶或推行。骑行中禁止逆行、使用手机、浏览电子设备,禁止双手离把、追逐竞驶,禁止超载(共享单车须一人一车,不得载人),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的停放
(一)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到指定区域停车线内,首尾方向一致,严禁线外停车。
(二)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安全工作处将对其进行管控和治理。校园内长期不动或废弃的非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将按照相关程序定期处理。
(三)共享单车企业应按照合同服务承诺条款,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派驻人员入校进行秩序维护工作,安全工作处监督管理共享单车企业开展工作,确保共享单车停放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学生自购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三轮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教职工的电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充电,禁止私接电源或飞线充电,禁止将电动车电池带进楼宇内充电。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校门口及主干道安装超速抓拍系统,关键路段设置LED动态引导屏。每学期开展一次交通标识、减速带、照明设施全面检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及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批准备案,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及安全方案。施工区域应设置告示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并配合安全工作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安全工作处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六)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七)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入校权限。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劝阻无效、屡次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机动车辆实施分级处罚:情节轻微者,首次短信提醒,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第三次限制入校15天;情节较重者,首次限制入校1个月,第二次限制入校2个月,第三次限制入校3个月;情节严重者,将移送交管部门处理,限制入校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园内发生事故,相关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作;校内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现场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救助,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地质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