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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编辑:和文征审核人:冯天明 发布日期:2026-05-28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各种安全事件发生,根据《河北省高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分级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安全事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同时报安全工作处,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委派他人赶到现场处置,并根据其性质、影响力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定期督导检查和临时抽查制度。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安全工作处每学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全面督查,并做好日巡、月检工作;各单位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不定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安全工作处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工作中安全制度建设好、安全队伍建设优、完成安全防范任务圆满、处置突发事件妥当、案件发生率低、安全隐患整改彻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表彰,对安全防范任务不落实、单位发案率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七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应急突发事件的方案,对校园环境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定期维护校园消防设施,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完成校园大型活动的审批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管理好校园内外来人员,做好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等。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责任制,督导检查职能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牵头处理所辖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件。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的各类安全工作和师生员工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宣传,定期组织和参与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并负责处理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员是学校安全网格化管理和人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网格内各类安全隐患的巡视、排查、检查与统计上报工作,接受安全工作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并积极协助单位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成立自己的安全协会,在各班级、各专业设立学生安全联络员,统一接受学校学生安全协会的业务指导。学生安全联络员要积极参与本学院和学校层面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并及时将各类安防措施传达给每个学生,学生安全员定期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的领导汇报,遇到紧急情况随时汇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防范人人参与的人防体系,建成层层抓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想安全的全方位多层次联防联控的安全人防体系。

第三章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我校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定为:图书馆、博物馆、财务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公寓、食堂、各实验实训场所、档案室、保密室等。

第十四条 校内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做到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明确,管理制度、责任划分上墙,工作措施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具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的,不得安排在安全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 24 小时值班,并配备安装相应的器材和技防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处每年定期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治安(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安排专人做好验收销号工作并按规定将整改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及党政一把手。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各类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财务数据每天做好异地备份。财务处严格落实“三铁一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应重点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文物等存放部位必须落实好人防工作,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组织好外来人员参观博物馆的相关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档案室、保密室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第四章 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存放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变质、分解的危险品,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领取危险品时,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由专人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应根据使用情况和国家相关要求,领取最小使用量。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科学地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部门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目要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防火、防盗常识;实验室使用危险品,必须有公安、药监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危险品的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 应严格执行国家废弃物品处理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使用人用完危险品后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于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执行学校相关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楼宇、校园治安、大型活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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